湘潭市林业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湘潭市林业局 xtl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17 10:18

序号

联合检查事项

联合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部门

检查子项

检查内容(项目)

检查依据

年度检查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承办机构及联系人(含联系方式)

备注

1

对涉松木加工、运输和使用单位的抽查

加工和使用松木及松木电缆、光缆盘和松木包装材料的单位和企业。20%

湘潭市林业局

对涉松木加工、运输和使用单位的抽查

涉松木加工和使用情况、《植物检疫证书》、单位和企业进出松木及其产品的台账等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 4 号发布,国家林业令第 26 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4.《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检查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外来物种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5.《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 号)第五条:……。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防治市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次

4月至12

现场检查

湘潭市林业局郑仁58231472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经营主体实际情况一致;公示信息是否真实。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晓红

52861645

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查的检查

林木种苗生产种类、地点、面积、是否占用耕地等。5%-8%

湘潭市林业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查的检查

林木种苗生产种类、地点、面积、是否占用耕地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8.《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次

3-12

现场检查

湘潭市林业局周建武58235844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经营主体实际情况一致;公示信息是否真实。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晓红

5286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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