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林业局2021年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湘潭市林业局 xtl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0-11 10:24
| 湘潭市林业局2021年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的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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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等设备及技术人员证明 | 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国家林业局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第三款所需材料,国家林草局2018年第12号公告明确取消)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法律、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 P | P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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