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湘潭市林业局 xtl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9-12-06 15:45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次/年)

检查主体

责任科室

备注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市级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20%

2次

市林业局

林政科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2

林木采伐许可证市级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

2次

市林业局

林政科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3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

2次

市林业局

森保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4

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

2次

市林业局

森保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5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

2次

市林业局

森保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核发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10%

2次

市林业局

种苗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7

疫木安全利用指定企业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企业

行政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5%~10%

2次

市林业局

森保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8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11条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2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

2次

市林业局

森保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9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的经营加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

2次

市林业局

森保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10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随机抽查

5%

2次

市林业局

种苗站牵头,行政审批科、森林公安局配合

11

林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央、省、市各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随机

不限

适时

市林业局

局安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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