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林业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湘潭市林业局 xtl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9-11-18 18:15
湘潭市林业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湖南省林业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9年9月起,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大幅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媒体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林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化事前公开。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林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全市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启用省林业局最新制定的各类林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规范音像记录。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5.明确审核程序。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林业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6.明确审核责任。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林业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保障
全市林业执法机关要根据国、省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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