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TCR-2016-01004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2016]4号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湘潭县、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盖章) 2016年1月18日 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湘潭绿心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大力维护湘潭绿心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深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湘潭绿心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根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湘潭范围内的森林。其保护、建设、管理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培育”的原则,逐步将湘潭绿心公益林培育成常绿阔叶林顶极森林群落。 第四条 湘潭县、岳塘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要将湘潭绿心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湘潭绿心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和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抓好湘潭绿心公益林的保护、建设、管理和补偿等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湘潭绿心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和补偿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湘潭绿心公益林实施保护、建设、管理和补偿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环保、“两型”办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湘潭绿心公益林规划应当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湘潭绿心公益林,其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湘潭绿心公益林所在地的县(区)(指湘潭县、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下同)林业部门,应当按照界定的范围和面积与湘潭绿心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湘潭绿心公益林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合同、管护协议应当载明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奖优罚劣措施等内容,并作为湘潭绿心公益林登记、补偿资金发放和护林员工资补助发放的依据。 第七条 湘潭绿心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对宜林地、疏林地,科学采取人工促进更新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提升公益林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八条 湘潭绿心公益林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湘潭绿心公益林进行非法采伐。 第九条 禁止在湘潭绿心公益林地实施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野外用火、非法墓葬等毁林行为,不得用水泥、石材等修建永久性墓冢。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项目建设占用湘潭绿心公益林地。 第十条 湘潭绿心公益林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林相改造等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干部、护林员,应当就近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非法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野外用火、非法墓葬等毁林行为;及时发现和上报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占)用湘潭绿心公益林地情况。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毁林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湘潭绿心公益林森林防火工作,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村民委员会干部、护林员应当及时发现、上报和组织扑灭森林火情,争取“打早打小打了”,防止火势漫延。 县(区)林业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疫源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做好湘潭绿心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湘潭绿心公益林护林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护林员负责定期巡护责任区,做好巡山记录,对责任区内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建立护林员管护考核机制,实行一年一考,及时淘汰不合格护林员。 第十三条 按照“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县(区)、乡镇林业部门应当建立湘潭绿心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资源信息。 市林业部门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综合监测体系,定量提供生态效益观测数据;建立湘潭绿心公益林地理信息监测和管理系统,推进以图管地,加强动态管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湘潭绿心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因禁止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性损失,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补偿对象是根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划定的湘潭绿心公益林。 第十六条 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 (一)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指因划定为湘潭绿心公益林而禁止采伐利用造成收益性损失,并履行管护义务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1、未经流转的个人所有的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给相应的个人; 2、未经流转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的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给相应的林场、苗圃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 3、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湘潭绿心公益林地的,按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补偿给履行管理义务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指实施湘潭绿心公益林公共管护的有关单位,包括负责湘潭绿心公益林公共管护的乡镇林业部门和村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县(区)要设立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标准目前为每亩每年50元(包括中央、省公益林补助资金和市、县(区)补差资金),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其中属省财政直管县的湘潭绿心公益林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每亩每年补足至50元;属市城区的湘潭绿心公益林,由市、区(园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摊,每亩每年补足至50元。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中48元为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管护支出的补助和因禁止采伐利用而造成收益性损失的补偿;2元为公共管护资金,其中乡镇、村级公共管护资金各1元,主要用于宣传培训、林地保护、毁林行为查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各县(区)财政负责辖区内湘潭绿心公益林的专职护林员费用。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生态公益林监测经费,由市林业部门制订具体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林业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核定湘潭绿心公益林的面积,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第二季度下达当年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各县(区)林业、财政部门应在补偿资金到位后2个月内足额拨付下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对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国有或集体林业单位的补偿资金由县(区)财政或林业部门按中央、省级公益林现有补偿发放渠道和方式拨付;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林农个人手中。 第二十条 所有补偿对象和管理单位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切实履行保护森林的法定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管护协议履行情况领取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平均分配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要定期定点开展湘潭绿心公益林生态状况监测,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站,设立生态公益林监测标准地,观测森林增减变化情况、生态效益情况、负氧离子含量等。生态公益林监测经费由市林业部门根据监测站建设情况和监测数据报送进度及时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林业、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征(占)用湘潭绿心公益林地情况。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下一年度起相应调整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市林业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湘潭绿心公益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干部、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征(占)用经批准公布的湘潭绿心公益林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湘潭绿心公益林补偿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湘潭绿心公益林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湘潭绿心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湘潭绿心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林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