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市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林资发[2009]214号)、《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3)28号)、《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湘潭市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指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第三条 区划界定原则 1、生态优生、确保重点的原则 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科学区划,兼顾保护和发展、兴林和富民、质量与效益的关系,科学划分国家级公益林三级保护等级、省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确保湘江、涟水、涓水、水府庙水库、国家级森林公园、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生态安全。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按照生态保护功能需要确定区划重点。 3、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 相对集中连片,保持适度规模经营,科学合理地布局,便于管理和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尊重自愿、维护稳定的原则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持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四条 区划界定对象 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林地,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第二章 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区划界定范围 一、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一)江河两岸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包括丘陵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线的林地。 我市重要江河干流:湘江; (二)重要水库 重要水库周围为平地的从林缘起2公里以内,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全市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包括水府庙水库。 (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中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四)其它 其它重要区位范围的林地。如韶山风景名胜区等。 二、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省级森林公园。 (三)生态型国有林场。 (四) 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林地。 (五)已建、在建或已立项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六)县城周围的林地。 (七)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林地。 (八)长株潭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的林地。 三、市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长株潭绿心地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林地。 (二)市级自然保护区。 (三)长度在1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河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包括丘陵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线的林地。 我市重要河流:涟水、涓水。 (四)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五)已建、在建或已立项批准待建的市级干线公路、城际铁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六)乡镇政府、卫生院及中心中学驻地周围的林地。 上述平地200米范围内现存林地与之联片的森林但超出200米范围的一并列入市级公益林;在市级公益林划分时遇各县(市区园区)规划冲突时,可协商一致后处理,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公益林区划界定中出现生态区位重复交叉的,按本条区划范围所列顺序确定;事权划分出现重复交叉的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顺序确定。 第三章 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第六条 保护等级的划分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 2、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 ①中小型水库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线以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②大型水库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线以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三)三级:国家公益林中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二、省级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暂不划分保护等级。 三、市级公益林 市级公益林暂不划分保护等级。 第四章 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 第七条 调整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可以补充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 二、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有关程序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2、苗圃地。 3、辅助生产林地。 三、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国家级公益林禁止调整。 四、省级公益林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调进、参照第七条第二款调出。 五、市级公益林按照第五条第三款调进、参照第七条第二款调出。 第八条 调整申报 一、国家级公益林 需要补进、调出的公益林,由林权权益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二、省级公益林调整申报参照国家级公益林调整申报程序。 三、市级公益林调整申报参照国家级公益林调整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划界定、调整方法 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条 征收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县(市、区)公益林总量。 征收占用市级公益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核减县(市、区)公益林总量。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十一条 建档 1、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公益林资源档案。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利用《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数据库。 2、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所辖各县(市、区)的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数据库建设指导和本市的图、文、表综合汇总工作。 3、市林业调查设计队承担我市范围内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的技术指导工作,上报材料的验收及全市图、文、表的综合汇总和数据库建设审核工作。 4、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公益林小班(地块)信息。 第十二条 核查 1、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分年度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2、市林业调查设计队负责我市范围内公益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审核、维护。 3、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林业厅报告上年度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组织对各地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